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效期:7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效期:7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有效期: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四、《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有效期:未规定,操作中应参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执行](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
五、《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效期:本法未规定期限,但依司法实践,应当有合理期限限定](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七、《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八、《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有效期:本法未规定期限,但依司法实践,应有合理期限限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