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工字〔2011〕28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为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修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件: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主题词:工程建设代理机构考核办法通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12月5日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第二章考核方式、依据及内容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加分扣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至99分的为B级,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二)管理体制: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三)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四)执业能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五)执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实施细则情况等;(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资格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第三章考核操作办法第九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30分、25分、2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15分、10分、8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因自有企业品牌、经营管理特色等,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