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制度、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制度总则编制目的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防控投资决策风险现依据国资委有关监管规定及《投资决策管理规定及执行流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工程项目的投资行为
本规定所指投资行为具体包括:()增资()新建项目和项目扩建()其他需上报公司的投资行为
专业术语及定义无管理方法和要求投资决策应遵循的原则:()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成长性原则即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未来的成长要求相匹配()能理性原则即新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自主性原则即新项目的实施应立足于独立自主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收益最大化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业监督要求、基本建设程序和上级公司有关投资决策制度等规定认真履行本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有关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本规定中涉及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法律事务和安全生产等事项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规定公司投资决策主要分为前期工作事项决策和《投资方案》决策
前期工作事项由公司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资金平衡情况自主决策并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投资方案》决策需报上级公司进行审批
前期工作事项决策包括:《开发申请报告》决策、基建类项目的预可研编制和《投资建议书》决策、可研编制及评审、中介机构聘请等
前期工作中公司适时请上级公司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调研或采取研讨会、通报会等形式向国通上级公司公司领导介绍项目情况
《投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最终决策
《投资方案》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办公室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公司履行内部审查程序涉及金额,万及以下的投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涉及金额,万以上的投资方案须在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