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答疑手册(仅供参考)21、问:某厂办公楼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23.7m,至女儿墙的高度为24.9m。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由于《建规》为87年编制,而《高规》为95年编制,根据惯例后者可控制前者,因此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这样是否可以?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其余均为六层砖混住宅。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第1.0.3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还是建筑面积为300㎡。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1.0.3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3、某普通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其下为2.1m层高自行车库,其功能主要存放自行车及一些杂物,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要求是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虑?答:该七层单元式普通职工住宅,在底层设2.1m高的自行车库或杂物储藏室时,防火措施可按其上部居室等同要求考虑。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4.1.6条注③规定“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跃层部分是否应计入层数?答:对于多层住宅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可不计入层数,如9层跃10层时,仍按9层计。5、设室内消火栓时,底层层高不超过2.2m,是否算一层?答:住宅楼层底部为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6、单元式住宅,下面五层,上面六层、七层为复式楼,且室内楼梯上屋面,怎样计算层次?答: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可按1层计算。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条关于柱的耐火极限规定:三级耐火等级支承多层的住为2.5h,支承单层的住为2.0h。某工程为轻钢结构,梁、柱、檩条体系,对此类结构是否也应遵循此条规定,是否可以放宽处理?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2.0.1条对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物中的建筑构3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已有明确规定。为满足钢结构的使用,针对钢结构的耐火性能和防火保护要求,在本规范第2章、第7章和7.2.8条均已有调整条款。同时,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等对钢结构的结构防火设计亦有所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有些具体做法可参照执行。但其中有些规定与国家标准有抵触或不一致。对此,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协调,并建议执行过程中仍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2、《建规》第2.0.3条“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中的两个“其”是否均指“工业建筑”?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3条中两个“其”,前者指“工业建筑”,后者指“非燃烧体的非承重外墙”。3、《建规》第2.0.3条的有关规定: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以降低到0.25h。这可理解为轻钢结构厂房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不用涂防火涂料即可(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甲、乙类厂房是否除外?丙类呢?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第2.0.3条中“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的规定是对非承重外墙而言的,对承重构件仍应执行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