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较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广州市安全监管局王景2012年5月16日引言□安全生产已经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安全生产在我国被列为十大民生难题之一。□预防和减少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问题,关系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成败。□预防和减少事故是一个综合体系问题,其根本出路在于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巩固。◇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类按照国务院2005年1月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含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0人以上;重伤50人-100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3)较大事故:死亡3人-10人;重伤10人-5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4)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事故隐患定义与分类2定义:(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分类:1、“违反”类。所有违法、违标、违规等行为和状态均视为事故隐患。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各种“违反”的概念定为事故隐患。2、现实表现类。由于某些因素而引起的三种现实表现: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将管理方面的缺陷列入事故隐患的范围。◇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1)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6)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7)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9)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10)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11)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涉及建筑安全罪名条款3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建设工程较大事故典型案例剖析(一)海珠区2005年“7·21”较大事故2005年7月21日12时10分左右,海珠区江南大道中——海珠城广场B区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坍塌,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南边西段施工围墙外的二层高临时建筑物部分倒塌,相邻的海员宾馆北面发生部分坍塌。海珠城广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与江南西路交汇处的西南角,地处城市闹市区,建设规模为地上39层和地下5层,建筑面积约为14万平方米,总投资约9亿元。此次事故发生在海珠城广场B区基坑。事发前,海员宾馆书面函告房屋发生异常,要求南谊公司尽快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当天10时40分左右,省机施项目副经理吴建喜赶到现4场,发现宾馆外墙及散水之间出现了长约20米,宽约80毫米的裂缝。11时40分左右,在省机施的强烈要求下,现场剩余施工人员已全部撤离。主要原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责任主体无视国家法令,故意逃避行政监管,长期无证违法建设,基坑支护受损失效而造成的。具体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为:直接原因:1.施工与设计不符,基坑施工时间过长,基坑支护受损失效。基坑局部超挖3.3米,造成原支护桩(深度-20米)变为吊脚桩;同时该基坑施工时间长达2年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