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临汾市前期物业管理责任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现摘抄部分内容以作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临汾市前期物业管理责任规定》第十九条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及供水、供电、供热等相关单位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并办理物业及相关资料手续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供水、供电、供热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前期物业管理中所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属工程质量问题的,依照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未通过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并取得《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之前,一般不得使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接管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