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法制宣教工作讲话同志们:一、全面回顾林区法制工作历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上百年历程,已成为现代企业一项普遍的重要管理制度
早在1955年国务院就转发了法制局关于在企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文件,并对法律事务机构的基本职责作了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而迅速开展起来,林区的法律顾问工作同全国各地一样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林区的法制工作是从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开始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产生的,一种专门为企业进行法律服务的独立职业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
:(一)创立阶段
从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林区在那个特定的清理三角债的年代,为了诉讼需要,各森工局陆续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
林区的法律顾问工作,是从基层前沿的各森工局按时代的需要产生的,是从下至上形成的,这是林区法律顾问工作创建的特点
(二)发展阶段
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随着《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的出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入了发展阶段
《条例》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法律顾问,并对厂长负责”,首次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确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地位
各森工局也随之明确了法律顾问地位、权力义务,确定了以咨询、诉讼为主的工作职责
(三)完善阶段
九十年代中期至目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
法律顾问工作开始侧重于堵塞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由过去的“被动化解”转向“主动预防”
1997年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使法律顾问制度正式成为全国执业资格制度
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的轨道
这期间林管局(森工集团)陆续出台了《法律顾问管理第1页共16页办法》《合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