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23日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精神,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凡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区域范围为2015-2030年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包括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省政府批复为准)。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征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1.5元,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30元,用于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3.5元,用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5元。各类应征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供暖、供气、供水公司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第六条未缴纳或按《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3〕36号)已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不含供气、供暖配套费的老城区及已建成小区,若申请安装,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业主与供气、供暖企业达成协议后,按规定标准向市城乡规划局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内管网等设施建设费用,以市场化运作形式由供气、供暖企业向业主另外收取。第七条2012年1月18日前,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市城乡规划局已经研究同意(以会议纪要为准)的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政策和标准执行。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的通知》(商发改价调〔2012〕4号)和《关于取消天然气用户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商发改价调〔2012〕5号)下发后,且市城乡规划局已按照9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供气、供暖企业又向建设项目单位收取的"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费”、“暖气(热力)入网费”等费用,由收取的企业按照原收取的金额无条件退还项目建设单位。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减免原则。凡属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仅限用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1.5元的部分,用于供暖、供气、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的部分不予减免。凡属减免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城市基础配套费一律不予减免,按投资渠道列入项目投资预算。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续建项目,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不得减免。(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凡属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减免书面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