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3日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精神,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区域范围为2015-2030年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包括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征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
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1
5元,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30元,用于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