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暂行办法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工作,发挥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应坚持严肃认真、简便有效,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每一个党员隶属于一个党组织,党组织管到每一个党员”的要求,努力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下岗失业职工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第二章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第四条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党组织关系的转移,应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一般应按党员的去向转移组织关系
第五条下岗职工党员下岗时间在个月以内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时间超过个月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党组织
下岗职工党员再就业后,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就业单位党组织
如就业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由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管理
第六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工党员重新就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就业单位党组织;暂时无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点不固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本人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由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管理
企业破产后重组保留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整体移交新组建的企业党组织
因处理(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关闭破产善后工作需要留守的党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
第七条下岗失业后外出务工或在外地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组织关系按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1页共4页第八条企业党组织应及时接转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
在接转关系时,企业党组织要与党员见面,与接收单位党组织见面或信函联系
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安置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以及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外出地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