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暂行办法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工作,发挥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应坚持严肃认真、简便有效,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第三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每一个党员隶属于一个党组织,党组织管到每一个党员”的要求,努力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下岗失业职工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第二章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第四条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党组织关系的转移,应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一般应按党员的去向转移组织关系。第五条下岗职工党员下岗时间在个月以内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时间超过个月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党组织。下岗职工党员再就业后,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就业单位党组织。如就业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由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管理。第六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工党员重新就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就业单位党组织;暂时无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点不固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本人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由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管理。企业破产后重组保留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整体移交新组建的企业党组织。因处理(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关闭破产善后工作需要留守的党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第七条下岗失业后外出务工或在外地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组织关系按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相关规定办理。第1页共4页第八条企业党组织应及时接转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在接转关系时,企业党组织要与党员见面,与接收单位党组织见面或信函联系。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安置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以及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外出地党组织,应按规定及时接收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并将其纳入基层支部参加组织活动,加强日常管理。第九条各级党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下岗失业职工党员。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递的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的,党员有权向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处理。第三章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第十条社区党组织要建立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登记制度,及时将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分配给他们一定的工作和任务,并将其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发挥作用等情况作好记录。第十一条社区党组织对下岗失业职工党员要确定专人联系。联系人主要负责向下岗失业职工党员通报重大问题,传达支部活动安排以及对他们的要求,寄送学习资料,了解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情况,并定期向支部汇报联系情况。第十二条下岗失业后外出务工的党员,如组织关系尚未转出的,每季度或半年应向党组织(或联系人)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重大问题和本人重大事情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教育重点是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正确对待下岗、失业,正确对待暂时面临的困难,帮助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就业观念,不断增强他们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决心。第十四条从思想、生活上关心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前培训。对生活中确有困难的,要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协调,及时将他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增强他们参加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第2页共4页第十五条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必须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回支部参加评议的,经支部报请上级组织批准后,可在外出返回后由支部进行评议。党组织要对下岗失业职工党员政治思想、执行纪律、组织观念、发挥作用等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对下岗失业职工中的预备党员,其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根据本人的申请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第十七条对下岗失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