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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作为一项公益性、利他性的社会活动,不仅有利于参与个体实现自我价值,培育公民意识,更能通过社会公众的点滴参与汇聚成推动城市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
下文是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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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