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意见书格式及实例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案由:抢夺起诉书号:01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XX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就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自2002年2月22日晚23时许,飞车抢夺了被害人王月明价值1080元西门子l3508型手机
2002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二、阿树四个人飞车抢夺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内物品估价4145元
这两个抢夺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因此,认定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实施抢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据是:1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是正常的成年人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飞车抢夺了边过马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机及开摩托车第22页第1页共3页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手提包,经鉴定数额巨大,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已符合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
(三)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