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心得体会人权法论文xx级xx班xx选择死的权利——人权法论文人权,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国际人权法算是评定是否合乎人权的一项标准。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对基于保护人类固有的尊严而产生的人权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人权法的产生是人权保护国际化的结果,而人权保护国际化主要是从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后逐渐完成的,第1页共5页主要包括各种条约和习惯法以及各种宣言、准则和决议等。国际人权法既包括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主要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形成的普遍性国际法,也包括联合国成立后在欧洲理事会、非洲联盟、美国国家组织等区域组织框架下形成的只适用于区域范围的区域国际人权法。人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还发展为发展权、民族自决权。而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内容是: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免于饥饿的权利、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我们现在讨论关于人死亡的权利。个人认为:任何人不能剥夺其他人的生命权,既是不能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又是不能剥夺选择死亡的权利。死刑应该被替代,而安乐死的应用应遵照病人意愿。所以,我想探讨的是:给人们选择死的权利。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源于上世纪80年代,在1986年,XX省就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一个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与医生双双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但后来被无罪释放)。从1994年起,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由此可见,我国民众对安乐死之关注程度。2011年,当身患癌症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给自己实行“安乐死”时,但被医生拒绝。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于是带着王明成的遗憾,人们又展开了对“安乐死”这一敏感问题的争论。中国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资料表明,赞成安乐死的比例在逐步上升。据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显示,有93.6%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赞成者为98.4%,法学界人士赞成第2页共5页者为90%,一般者占90.1%。XX省XX县区部分街道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了调查,有89.4%的人赞成安乐死,94.5%的人希望立法。1986年在武汉、北京等地进行的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结果表明,赞成安乐死的人数为62%;在对XX省的199人的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