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n经济与法ortherneconomyand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周玉华,王丽娜(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150040)摘要: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已被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越来越重要
但由于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公众参与与立法目的相背离
群体性事件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方式,其频繁发生且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要重塑立法指导思想,改变末端参与的模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技术;加强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有效引导、利用环保ngo力量,使其更好的发挥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公众参与制度;环境群体性事件;环保ngo中图分类号:d912
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XX)01-0042-03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概述(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所谓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作出的有关环境立法、行政、司法等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活动进行参与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从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以及立法上对其规范应当形成的体系来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信息知情制度,立法参与制度,司法参与制度,行政参与制度,以及对各项制度中涉及的权利进行救济的制度
(二)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1
宪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我国1982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最高依据
法律中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1页共3页其后作为环境保护单行法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纷纷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