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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街道办事处作为连接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性作用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责
下文是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密切政府与群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则履行职能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能:(一)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二)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教育、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等领域的相关政策;(三)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四)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专业执法工作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六)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