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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2019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保障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服务规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需求状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机构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发挥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养老机构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养老服务,调解养老机构运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养老机构及其收住的老年人的合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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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入住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