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清洁生产立法的特点及其完善一、我国清洁生产立法的特点(一)我国清洁生产立法概述“从形式意义上看,除了1999年10月通过的《XX市清洁生产条例》外,在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清洁生产促进法》之前,我国并没有专门性的清洁生产立法
但从实质意义上看,我国有关环境、能源与科技发展等的多项法律制度中已经或多或少地包含了某些清洁生产的思想和立法内容
”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1993年制定的《科学技术进步法》、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97年制定的《节约能源法》、1998年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某些自然资源法律中都有关于清洁生产的内容,或是有关清洁生产的原则性规定或明确规定,或是体现了清洁生产的某些要求
这些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已经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治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制定并公布了一些强制性的标准,这对减少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起着重要的作用
与这些法律不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要求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而不是通常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所规定的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治理
这是因为我国经济技术的总体水平较低,企业仅通过末端处理往往难以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的形势下,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并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近年来,国家已经提出在工业污染防治中“转变传统发展模式,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表明我国环境战略与政策由注重污染物的“末端处理”转向注重污染预防、清洁生产
而环境战略和政策的实施依赖于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的保障,依赖于经济刺激措施的推动和环境宣传、教育、合作、交流等措施的配合,因此,以政府权力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