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我国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一)概述每一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
同时每种学科当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借助一定的方法论对该学科本身的发展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进行必要的内省
那么我国行政法学的兴起、发展又是凭借着何种方法论呢
这期间,各式行政法学方法、范式是否经历了必要的反思呢
坦率而言,在行政法蓬勃发展的这些年中,我们似乎并未给自己片刻静思的机会,来思索这些基础的,“形而上”的,却又攸关行政法学科发展的问题
所谓“行政法学方法论”主要是指在特定时空背景下,基于特定哲学基础,体现基本学术立场,对具体行政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体系
方法论不是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叠加和描述,而是侧重揭示如何运用不同的范式和方法来剖析行政法律关系的“方法的方法”
其实,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讨论早已在理论法学界展开,只是由于种种原因,理论法学界和部门法学(行政法学等)界缺乏必要的交流、沟通,以致造成种种弊端:一方面,行政法学界缺乏有力的理论武器,对各种新理论缺乏必要的学术关怀,忙于实践;另一方面,理论法学缺乏部门法的实证支撑,流于理论空洞化
由此,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如何解开这死结
惟有互通有无,方能开出双赢局面
行政法学方法论是个上位概念,其包括行政法律方法论和除法律方法论外的其他方法论
所谓行政法律方法论主要是指有关法律规范的实定法学,其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方法,主要法律共同体针对具体法律规范自身的学术研究
因此,此种法律学方法论主要具有专业性、技术性、世俗性、实践性等形而下的特点
囿于篇幅和旨趣,本文不准备对该种法律方法进行详细分析
但是,这并非表示这种意义上的方法论研究不重要或不值得研究,恰恰相反,其必须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的一个学术重点
除法律方法论之外的其他方法论主要涉及学科研究的哲学基础、学科的研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