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题探究oa),从而在公众与环保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委托一代理”的关系,代理人(环保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理应为委托人(公众)所知晓
因此,政府环境信息从根本上具有为全体公民所有的公共属性,公民也因此应当享有对政府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政府对环境信息的垄断不具有合法性
(2)环境信息公开是一般,保密才是例外
一与前述“委托一代理”关系相适应,公民与政府环保行政管理机关在任何时候都存在一种相对应的“权力一责任”关系,而在这种关系背后起作用的则是公民的利益需求
公民委托政府行使环境管理的权力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公民对影响其切身利益的决策和管理活动应当知晓自然是题中之意,与政府相关职责相对应的就是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因而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环保行政管理机关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而政府信息的保密应该遵循的宗旨是有利于公共利益,主要是针对可能损害社会成员利益的各种行为,这种职责是与公民得到保护的权利相对应的
但是,由于受既有历史和传统理念的影响,保密一直在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处理中占据首要地位,成为政府(环境)信息处理的一般原则,公开反而成了特殊原则,造成了政府职责的错位
(3)公民对政府环保行政部门监督的基础是全面的环境信息公开
公众依法参与环境管理以及监督环保行政部门的行为的权利必须是在充分了解政府环境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没有它,公众对环境管理的参与将只能处于“自为性的参与”层次[f31,没有它公众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将寸步难行
因此,公众对环境管理的参与和监督及其有效性依赖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同时也反映政府接受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的主动性,进而反映着社会的民主程度
构建系统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体系观念的转变与定位最终要落实到相应的制度体系
我国已第1页共2页有一些关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散见于少数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