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志愿服务的立法思考我国志愿服务的立法思考内容摘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志愿者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时形成的新型的社会互助关系,需要及时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志愿服务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有着可能性、必然性和现实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就如何开展和完善志愿者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法规
在近期内要通过一个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法,由地方进行志愿服务立法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关键词志愿服务道德法律化新型社会互助关系正文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助人为乐、扶贫济困传统美德的民族,从“老吾老而及人之老,幼吾幼而及人之幼”到共和国历史上兴起的大规模学雷锋活动,无不是这种传统美德的具体实践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我国开始大规模发展志愿服务,在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救援抢险、大型活动、扶贫开发、城市社区建设、环境保护,以及促进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赞誉,成为“当代社会主义一项十分高尚的事业”
但是志愿服务活动发展至今,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
法律的缺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的瓶颈
鉴于此,本文试对志愿服务的立法作一探讨
一、志愿服务的概念分析志愿服务在世界范围内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它是古老的慈善行为与现代社会参与、救助手段的融合
在今天,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
一般认为,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
然而,“志愿服务”作为一个专门的第1页共11页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
我国台湾地区的《志愿服务法》规定,志愿服务是指“民众出于自由意志非基于个人义务或法律责任,秉诚心以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