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五章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法定职责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代表在会议期间临时第1页共13页请假的,应当经代表团团长同意
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开会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根据需要,提出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五)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六)审议通过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