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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条例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其基本原理是统一原理、简化原理
下文是上海市标准化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重视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部门是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的标准化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监部门主管的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系统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在科技投入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持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参与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行和起草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化的咨询、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六条为社会提供标准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标准化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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