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查处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执行中的几个问题XX市工商局魏均新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将于20XX年10月1日实施
众所周知,《查处办法》是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大幅度修改基础上形成的,明显比《取缔办法》进步,也进一步理清了工商和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自职责
但毋庸讳言,随着这部《查处办法》实施和贯彻执行,仍然会有诸多问题困扰我们的基层执法,需要我们执法人员认真探索研究
本文对下列问题进行了研究探索,供基层执法人员参考
一、“无证无照经营”的范畴《查处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大致确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范畴
为什么说“大致确定”呢
因为在执法实践中仍然不那么清晰
《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换言之,只要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仅需取得营业执照,而违反规定未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即为“无证无照经营”
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来说规定还是比较清晰的,但什么条件下需要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未必都界定清楚了
对什么条件下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从工商登记法规而言并非都清晰
如《个体工商户条例》并未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甚至在罚则中,也无不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条款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似乎除了有“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另行规定外,其他个人或者家庭经营都要办理营业执照,但实际并不尽然
2005年2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分层第1页共7页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第26号)明确“(十六)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