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取缔意见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XX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发展、平安、和谐”主线,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从优化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深刻领会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意义,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查处”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抓住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无照经营,遏制无证、无照经营屡禁不止的局面,坚决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坚持堵疏结合的工作方法,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堵疏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遏制和根本解决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二)查处重点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五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1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2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第1页共8页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