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班会教案之法制课教案二(一)法制讲座1,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本人的住所,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有三个条件:一,是公民离开本人的最后住所或者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二,是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达两年
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两年的期限从失踪人离开本人的住所或者居所下落不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完毕之日起计算
3,宣告失踪的程序首先,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人民法院要查明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治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三,是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半年
四,公告期满作出判决或裁定
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公民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历仍然存在,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后果主要是:(1)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置代管人
(有民事行为才能的利害关系人)代管人不得将失踪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在进展必要的运营和处分时,应尽仁慈治理人的义务
(2)失踪人的义务履行失踪人的义务包括:失踪人在失踪之前应交纳的税款,所欠债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因代管财产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失踪人的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以支付财产的方式来履行
5,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了如何办我国《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明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被依法撤消后,财产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反还给失踪再现公民,并将财产收支情况如实向失踪再现公民报告
(二)警官信箱来信日内容:我表弟小军有一辆东风大货车,经常跑运输拉货,一次运货过程中,通过一个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