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草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XX县区(以下简称自治县)畜牧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XX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和《XX县区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草原,包括牧区、农林区的天然草原、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半人工草地、退耕还牧地、郁闭度在0
3以下的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牧地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乡(镇)建立草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乡(镇)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设草原监理站、草原工作站,负责自治县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和草原技术推广工作,受畜牧主管部门领导,乡(镇)设立草原监理站或配备专职、兼职草原监理员,具体办理乡(镇)草原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事项
各级草原监理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证章,并出示证件
第五条自治县草原监理站行使下列职权:(一)宣传贯彻执行草原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二)受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审核确定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办理草原登记、发放《草原使用证》和其他证件;(三)协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征用,占用草原的具体事项和在草原上开矿、采金、挖药材、采石、挖砂、取土、勘探、筑路、工程建设等审批事项;(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破坏草原及草原设施的案件和违法行为;(五)协同有关部门办理草原的临时调剂;(六)做好草原防火工作;(七)核查草原载畜量;(八)征收和管理草原补偿费、草原养护费、牧民安置补第1页共7页助费、草原有偿使用费、育草基金;(九)办理奖惩事宜;(十)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自治县草原工作站行使下列职权:(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草原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进行科学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