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正义的成本演讲范文
主地圆满地、没有任何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
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探讨法律的功能是没有意义的
经济学已经能够说明相对于人们的欲望而言,资源是稀缺的,人们必须进行选择,而且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不存在,应比较机会成本的大小进行决策
认为不花费成本,试图用先验式的法律思想来说明法律制度的建立、实施、维系是行不通的,当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价值的冲突
为此就必须研究成本在法学理论中的应用问题
诉讼成本这个术语被学者们广泛使用,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地方使用就有不同的含义
同一意义而使用不同的词汇,同一词汇又具有不同的意义,只会徒然增加概念上的沟通困难,引起不必要的争论
故“凡立言,先正所用之名以定命义之所在
”一、国外学者对诉讼成本的分析国外学者对诉讼成本的分析也各有不同
⒈直接成本(dc)和错误成本(ec)这是波斯纳使用的概念
他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
第一类成本是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costoferroneousjudicialdecision)
第二类成本是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即直接成本
波斯纳认为刑事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程序的“错误成本”和“直接成本”,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minimizesum(ec+dc)波斯纳在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这书中还分别使用了诉讼成本(第724页)、和解成本(第724页)、诉讼费用(第735页)、法律费用(第738页)、律师费(第745页)、起诉费(第756页)、辩诉交易成本(第732页)、诉讼秩序成本(第730页)、法律制度成本(第768页)等等这些术语,由于他在书中都有具体的所指,而且又都是从经济学的成本的含义上使用,因此并不会引发理解上的困惑
⒉经济成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第1页共11页贝勒斯给出的直接成本是指作出的判决的成本,即法律系统运作的成本,它包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