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自主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对牵涉自己利益的问题坚持要讨一个说法,从而使农村的纠纷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更加艰巨而繁重的任务。现结合我县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一、**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一)**县人民调解调解工作的现状。截止目前,全县共建调委会359个,其中乡镇18个、村(居)303个、企事业单位23个,县直单位成立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1个,医患纠纷调委会委会1个,其他调委会13个,共有2477名调解员。在全县形成了以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龙头,乡镇调委会为骨干,村(组)调解组织为基础的三级矛盾纠纷调处网络,近年来,全县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000余件,调处成功率在96%以上,各级民调组织较好地发挥了作用,防止了一批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性事件,防止了一批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一批群体性上访事件。(二)**县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一是类型多样化。由于我县是农业大县,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农村,其类型主要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土地承包、经济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类型,占矛盾纠纷总数的80%以上。二是主体多元化。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壮大,群众生活水平和文化层次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三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近年来的矛盾纠纷往往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织在一起,特别是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交通肇事等纠纷数量大大增加,其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往往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四是矛盾易激化。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六个五年普法活动的开展,群众主张权利的意识增强,但由于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的限制,导致意识形态上的狭隘性,使他们处理纠纷的方式欠妥,有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群众之间不能互谅互让,一触即发,酿成重第1页共5页大刑事案件。二、**县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员数量不足。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员由3-9名调解员组成,由兼职和专职调解员组成,各村民小组设有一名调解小组长。我县每个司法所有人员3到5名,乡镇人民调解员的角色主要由司法所人员担任,全县现在共有71名司法助理员,相对于50多万人的大县,71名司法助理员显得力量非常薄弱,力不从心。这些调解员有相当一部分是乡(镇)和村组干部组成,除了担任调解工作以外,还担任着其他职务,工作压力大、任务重,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二)调解人员普遍法律知识缺乏。由于调解员法律知识的缺乏,遇到纠纷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调解,只是按照以往的经验、人情关系和风俗习惯等对纠纷加以调解。乡(镇)调解员主要由司法助理员兼职,近年来,司法所干部大部分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司法所人员变动又比较快,新进人员专业也不对口,法律知识气缺乏,对工作适应较慢。市、县、乡三级由于财力关系的原因,也很少组织调解员的全体培训会,大部分培训只批准司法所长参加,其余办理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机会非常少,对这项业务不能全面了解掌握。(三)司法行政部门孤军作战,各部门的力量没有得到整合。有些纠纷涉及乡镇综治、信访、工商、民政、劳保等部门,但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与或共同参与对矛盾纠纷的调处,使司法所力量显得相对薄弱,陷于唱“独角戏”的境地,单靠司法所的力量很难调动这些部门的力量。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调联动”没有真正联动起来,也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四)调解案卷不够规范。人民调解是由人民群众组成的一种群众自治组织对民间纠纷参与的调解,司法部对人民调解的案卷格式做了专门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好多的调解案卷是不够规范的:一是基层的案卷普遍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大多数案卷里只有规定的几种要素,调查收集的当事人身份证第2页共5页明等《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各种证据少之又少,比如,经济来往没有条据佐证,只有简单的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