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68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家电消费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促进农民改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家电下乡政策规定㈠补贴对象及标准
在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的13%的资金补贴
补贴资金全部国家财政负担
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4类产品各1台(部)
㈡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
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
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
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XX年11月底止
三、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确定和要求㈠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确定1、销售企业的确定
经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
2、销售网点的确定
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规定第1页共3页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营家电业务,并具备条件的乡镇级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应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㈡对销售企业要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