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范文XX县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根据《XX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XX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韶府规〔20XX〕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基本原则:(一)托住底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
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三)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医疗救助工作
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镇政府(场)、村(居)委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五条第1页共8页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特困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主要有如下对象:(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2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下同);3
特定门诊低收入救助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