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报告法律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第1页共3页调查处理
4、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因事故、汛期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