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XX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构建诚信旅游体系,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范围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业务的各类旅行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价格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游览活动等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旅行社旅游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旅行社按照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五条旅行社制定旅游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六条旅游价格由旅游服务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旅游服务经营成本主要包括用于旅游者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参观点门票、娱乐、导游、代办证照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旅游服务中的交通、游览参观点门票、代办证照等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应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非统一办理的旅游服务及相关项目,应以旅游者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第九条旅行社旅游价格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书、牌或电子显示屏)的标价方式
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附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十条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或游览项目、出行天数、住宿酒店、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自理费用等
旅行社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旅游价格予以公示
第1页共2页第十一条旅行社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标明旅游价格,并严格按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
如遇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旅游行程和旅游价格的,应当经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