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调解制度的最新发展吴秋怡近年来,受“接近正义”(accesstojustice)理念的影响,在《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以下简称《调解指令》)的推动下,西班牙在民事司法改革中日益重视调解制度的发展。20XX年,西班牙制定了全国性的《调解法》。该法的施行极大地促进了西班牙调解制度的发展。一、西班牙调解立法的概况在《调解法》颁布之前,西班牙没有一部统一性的调解法,关于调解的规定散见于各自治区立法和个别家事纠纷解决程序中。2008年5月21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颁布《调解指令》,要求各成员国(除丹麦)于20XX年5月21日前根据指令进行民商事调解制度的立法。20XX年4月,截至日期届满前夕,西班牙政府为避免欧盟的制裁,紧急启动了立法程序,终于在20XX年3月发布了关于调解立法的5/20XX号皇家法令。该法令在国会经过3个多月的修改和审议,于20XX年6月28日获得最后通过并于同年7月27日起施行。该法不仅适用于《调解指令》所要求的跨国民商事纠纷领域,而且适用于西班牙国内私人纠纷的解决。根据《调解法》的规定,调解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介入下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如下属性:第一,调解是一种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第二,调解必须出于自愿;第三,调解必须在调解员的协助下进行;第四,调解力图使当事人避免卷入诉讼程序或者使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摆脱讼累。值得一提的是,在西班牙,调解与和解并没有严格的区分。两者都是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都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启动,其协议都需经过法院确认方能获得强制执行效力,所不同的是调解中会有中立第三人的介入。二、《调解法》的主要内容(一)调解模式第1页共6页1.当事人合意调解当事人可以约定将现有的或者将来发生的纠纷交付调解解决。根据《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将调解条款或者约定提交法院。普通程序中,须于答辩期限起算后的10日内提交;简易程序中,须于收到审讯传票后5日内提交。调解条款或约定在当事人间虽只具有合同的约束力,但一经提交法院,却可以使当事人一方已经提起的诉讼程序中断。研究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与调解所具有的自愿属性格格不入的,而且有可能导致争议的迟延解决。显然,西班牙立法者此举意在效仿仲裁机制中仲裁协议的效果,却忽视了仲裁协议和调解条款或约定对于当事人全然不同的效力,因此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延误了纠纷的解决。2.法院推动调解当事人不经诉讼而直接将争议交付调解是调解程序开启的常见模式。如果当事人选择将纠纷付诸诉讼,法院也会积极促成调解。在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时,法院会预先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进入审理程序以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待程序性障碍消除、案件事实确定之后,试图推动调解。除了上述情形之外,任何阶段只要当事人表现出调解意愿,法院都有义务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能力自行解决纠纷。正是法院所表现出的近乎“热衷”地推动调解的态度,调解在许多时候被视为司法的衍生程序。(二)调解程序的开展从总体上来看,西班牙的调解程序较为灵活,法律仅对如下一些必要的环节作了规定:(1)当事人须向调解员或调解机构递交调解申请书。(2)调解员须就一些重要信息向当事人作出通报。这些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影响调解员中立性的情形;调解员的职业、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调解的性质、特点、费用;调解的环节;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签署各环节笔录的期限。无论当事人是否已经了解这些信息,告知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这项环节将被视为放弃调解申请。(3)当事人须在确认其调解意向后声明以下事项:当事人身份;第2页共6页选任调解员或调解机构的证明;提交调解的事由;计划书和预期的期限;有关调解费用的信息(分列调解员的酬劳和其他费用);当事人自愿作出的妥协及已经承担的义务;调解的地点;调解使用的语言。无论调解结果如何,这些信息必须记录在调解笔录上。(4)虽然西班牙法律期望当事人各方共同参与以上环节,但调解员出于对当事人保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