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依法、有效处置闲置土地,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一)土地闲置满一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二)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且必须收取土地闲置费。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申请延长开工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延长期限届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1页共4页(三)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申请延长开工时间或暂缓处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协议。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且主动向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会同市国土部门与其签订收回土地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及方式(一)征收标准根据XX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精神,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统一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二)征收方式市地税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台帐资料,开具专用缴款书,要求用地单位限期缴纳。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市国土部门、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由市财政负责结算,其中一半直接拨付镇(开发区)财政,专款用于土地复垦整理、拆迁安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四、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1.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建议,市国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此外,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原则上统一纳入*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管理,进行市场化配置。对闲置土地收回时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已有意向单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转让方式办理相关手续。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在依法处置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第2页共4页2.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件的,由用地单位主动与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协商,就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对补偿款暂不能落实的,由用地单位提出采用“挂账收地”的方式,待确定新的用地单位并取得相关土地收益再办理相关手续。五、具体操作程序1.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闲置土地摸底调查;2.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共同核查、认定,并逐宗提出初步处置意见;3.市国土部门根据初步处置意见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国土、地税、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镇(开发区)加强督查,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六、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1.健全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