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处理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市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区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并组织实施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
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委、建设交通委、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自土地批文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四)经批准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自土地批文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五)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页共4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闲置土地认定时应当按照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五条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批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可以发出土地使用调查通知书,要求土地使用者如实提供已使用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