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以权利为目的演讲范文检察日报xx年03月02日在权利、义务之间,法不应以义务为目的,恰恰相反,它应当也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产生意义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
早期的人类无所谓权利和义务,也无所谓法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逐步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义务的分别愈益明显
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较能实在地享有权利,甚至实在地享有较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的被主导者与社会主导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因权利的分配产生冲突,就是在社会主导者或者被主导者内部,也有权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之战愈演愈烈
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就产生了
其次,在权利、义务相较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
第一,权利较之义务,其性质更能满足人的需要
各种权利都能直接成为满足权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特定的义务只能通过对特定权利的保障,实现了特定权利以后,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
因此,权利可以直接成第1页共3页为人的需要的客体,义务却不能
第二,权利较之义务,更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和对应的,在形式上,法保障权利实现或保障义务履行都可以殊途同归,实际上却大谬不然
由于种种原因,保障权利的法比保障义务的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与执行
第三,权利较之义务,其扩展更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表征
从权利性质上讲,权利的不断扩展、完善,也是人类、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征
第四,权利较之义务,永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权利比义务更适合人的自然本性和需要,更有益于人类的发展,权利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发展
简单地说,法似乎应主要规定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法要具体规定所有权利和每一种权利却是十分困难的
由于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是对应的、一致的,法可以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来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