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路政理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进步公路理程度逐步完善公路效劳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平安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展其他建立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立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有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立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有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展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间隔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展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平安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自治区、直辖人民交通主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平安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间隔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道路行驶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