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办法工作报告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推荐工作,推进民主推荐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XX省委组织部《关于试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的意见》、《XX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必须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导班子换届的民主推荐和推荐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提任人选和后备干部人选
第四条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由主管方负责
第二章民主推荐的方式第五条滤布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会议投票推荐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推荐
推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多于拟任职位人数,也可等于拟任职位人数
第七条实行定期民主推荐制度
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人数较多的部门单位,应结合年度考核和其他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实行第二轮民主推荐制度
在定期民主推荐中,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一)得票比较分散;第1页共4页(二)得票情况与平时表现差距较大;(三)在定期民主推荐中最高票得票率在30%以下
第九条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时,组织部门应在定期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后备干部情况与工作需要提出参考人员名单,供推荐时参考
参考人员在定期民主推荐中,得票数不得低于同类人员中前5名得票平均数的80%
参加推荐的人员可以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参考人员名单进行推荐,也可以另外推荐他人
第三章民主推荐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