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制建设基本经验一、延安时期党的廉政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一)始终坚持以毛泽东党的廉政建设思想为指导延安时期是毛泽东思想(包涵毛泽东党的廉政建设思想)成熟时期
1938年毛泽东论《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明确指出:“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是应以个人利益,服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1](p522)论述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在于个人利益服从民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党的廉政法制建设的力量源泉
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强调:“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1](p677)
论述了民主在包括廉政法制建设在内的革命建设中的必要性
1944年9月毛泽东在《为人民服务》中指出:“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
”[2](p1044)表明为人民服务的党性修养是党的廉政法制建设的根本
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经常地检讨工作,在检讨中推广民主作风,不惧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些中国人民的有益格言,正是抵抗各种政治灰尘和我们党的肌体的唯一方法”
[2](p1096)阐述了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是加强党的廉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等
毛泽东的这些论述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党的廉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为延安时期党的廉政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始终坚持把建立完善廉政法规制度作为加强党的廉政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1
制定严厉的惩贪法律法规
一是从具有宪法性质的层面上看,党中央和边区政府制定了三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为党的廉政法制建设提供了法理依据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在第11条中规定:“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