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生态乡镇经验材料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XX﹞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我部按照转换生态建设示范工作思路的原则,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省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更名工作,本着“简便易行、质量优先”的原则,对照《规定》,查漏补缺,明确更名程序;更名后需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加强“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申报、初审的组织领导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
加大省级生态乡镇建设的工作力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指导、督促市(地)级环保部门开展市(地)生态村建设
三、严格监督管理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或“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确保质量
结合区域特点,将国家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
通过开展“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建设,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模式
1附件: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主题词:环保农村生态乡镇通知环境保护部20XX年6月24日印发第1页共6页2附件: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
为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XX县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