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2009-05-0115:46:18)【案例1】(2007年CPA)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
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
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
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
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
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
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
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