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方式的简述和比较对很多企业来说,如何在法律框架中选择最符合自己行业性质、特点规模的用工方式,以节约成本和最大效率的产出,是管理者经常思考的问题这里,我们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几种通行的用工方式作出简述和比较,以便于企业能够富有针对性的进行选择。一、用工形式及分类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以选择的用工方式有(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自主招聘和劳务派遣用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标准工时用工、综合工时用工和不定时工时用工;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唯一劳动关系和多重劳动关系等。归纳起来,可以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进行归纳,具体陈述如下。(一)劳动关系1、普通劳动合同方式按照《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形成正常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企业未予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就视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企业就应该为其购买社保,假若因企业原因没有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而且企业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采此方式的企业应重点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购买社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这三大方面。2、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此种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口头协议,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加班费问题上,除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以外,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需要关注的是,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必然要承担非全日制用工可能带来的劳动者流动性较大的风险。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但是,最好还是与其签订相关用工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同时,做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考勤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烦。3、综合计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要征得员工同意,且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个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强行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而在综合计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相对灵活,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采取这两种用工方式需要提前向劳动部门报批,劳动者的行业和岗位特点应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出现劳动争议且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需要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加班费计算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对于综合计时工作制,只要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可,超过部分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休假日工作以外,劳动者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综合工时制适用范围: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4、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