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信用评价应有罚则的同时跟进家庭购房、买小轿车、大额支出及财产来源等情况将被写进检察官廉政档案
5月1日起,XX省XX县区检察官们将拥有廉政档案,它将作为人事等部门对干警使用、考核、任职、晋升职级和检察业务职称等的依据
(《北京娱乐信报》4月27日)同以往的要求党政干部主动申报财产状况的规定一样,XX省XX县区检察院制定的《干警廉政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发点无疑是好
检察官作为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使着国家的司法公权,其是否廉洁关系到能否公正地行使权力
因此,世界各国无不对公务员的财产隐私权有所限制,要求公务员主动申报,以加强对公务员的廉政建设
但是,从有关的报道来看,XX县区检察院制定的规定通篇只是对要申报对象、范围和廉政信用评价考核随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检察官们如果不主动申报是否给予处罚及相关处罚程序却语焉不详
这么一份不长“牙齿”的规定,我们对其能否发挥应有的效果,会不会成为一份仅仅是宣示性的规定深表怀疑
尽管《实施细则》提出,廉政信息主要的征集途径包括
干警主动或按要求填报申报表、组织调查、干警反映、群众及单位的举报等
事实上,对于财产状况这种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内的事情,组织调查能了解的情况是有限的,大部份还是要靠检察官的主动申报
但是,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仅仅依靠道德的自律是不足以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否则我们也没有制定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完全可以依靠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去进行廉政建设
从经济学角度上讲,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在做每一件事情时要考虑所付出的成本与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不会带来任何不利后果,而如实申报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怎么能相信他能如实申报呢
其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其遵守诚实信用相对其他人而言要严格得多
如果检察官对国家要求其主动申报自身财产状况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