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按份共有分配方案一、分配对象及条件本次分配对象在县城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中产生(低保户优先考虑)
(一)申请条件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县城内);2、无住房的家庭(不包括参加棚户区改造已安置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3、享受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4、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条件的认定1
家庭认定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
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认定;无配偶、无父母和无子女的单身人员,且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户认定
家庭人口数量认定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⑴申请人;⑵配偶;⑶未婚子女;⑷随居父母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⑴在县有户口,但未在本县居住的成年人;⑵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⑶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无房户的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居住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房户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2)住子女住房的;第1页共5页3)已婚的和父母同住且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4)因拆迁已安置住房的,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如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视为无房);5)户在人不在的或户口迁入街道不足二年的;4
住房建筑面积认定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低保户的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准
(三)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孤老家庭,指城镇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60岁(含)以上的家庭
申请时须提供社区出具的该家庭为孤老家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