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针对XX省首创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引起部分人士疑虑的问题,我们曾于20XX年9月初以《对廉租住房保障问题的探索与思考》一文,就比较集中的“保障对象错位、保障面积超标、国有资产流失、缺乏退出机制”四个质疑阐述了我们的观点。在此,再就廉租住房保障下一步发展问题谈谈我们的思考。一、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出售部分可先行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我们在《对廉租住房保障问题的探索与思考》一文中曾提到“可将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计价并区分产权”,实质上就是将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出售部分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现行政策有无依据呢。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第二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2007年11月19日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这两条规定,分别从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适用范围和经济适用住房内涵界定角度指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两条规定后款一字不差表述为“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XX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此可看出,两者不管是保障范围描述,还是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解释,都是一致的。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而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左右;二是政府财政对廉租住房建设有一定资金补助,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无资金补助;三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是出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是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以及各地正在探索的廉租住房部分出售(李克强副总理20XX年8月10日在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有的地方对当下无力购买住房的,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待居民收入提高再行购第1页共6页买后,取得完全产权”。我们理解,这是对“租售并举”方式的认可)。综合比较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两者本质相同(均属保障性住房性质)仅形式有异而已。因此,可以先行将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出售部分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两者并轨后可融合两种保障方式各自的长处:既采用建筑面积在60㎡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以适应人性化要求并可考虑较长远的住房需求,又结合了50㎡以内国家政策性资金补助的规定。为何只提出廉租住房出售部分先行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而不是完全并轨呢。一是因国家大政策有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之别。二是就低收入家庭而言,其收入也有层次差异,对其住房保障政策不能整齐划一。首先,收入相对较高的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次,具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可购买廉租住房;再次,最低收入家庭则可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到市场租房。三是在现阶段需要与可能之间,完全并轨还存在国家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制约。二、改按面积标准补助为按套数补助。既然廉租住房出售部分和经济适用住房并轨后建筑面积可在60㎡左右,则该房屋建筑面积可能浮动且超过50㎡。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浮动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补助标准呢。我们认为,可改现行按每平方米标准补助为按每套(每户)补助廉租住房建设。这样,一是中央及省级财政仅在总盘子内改变补助方式,补助资金总量可不增加;二是可避免县、市为追求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而扩大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的情况发生;三是能赋予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对单套可出售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调剂权力,以考虑保障家庭人口、性别、代际、民族等结构因素,尽可能满足人性化需求。有的人士对我们原来已经回应的廉租住房出售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提出了新的质疑,即廉租住房在满足转售条件后房产价值溢价是国有资产流失。李克强副总理在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现在明确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要进行资金统筹、规划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