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针对XX省首创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引起部分人士疑虑的问题,我们曾于20XX年9月初以《对廉租住房保障问题的探索与思考》一文,就比较集中的“保障对象错位、保障面积超标、国有资产流失、缺乏退出机制”四个质疑阐述了我们的观点
在此,再就廉租住房保障下一步发展问题谈谈我们的思考
一、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出售部分可先行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
我们在《对廉租住房保障问题的探索与思考》一文中曾提到“可将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计价并区分产权”,实质上就是将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出售部分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
现行政策有无依据呢
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第二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007年11月19日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这两条规定,分别从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适用范围和经济适用住房内涵界定角度指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两条规定后款一字不差表述为“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XX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由此可看出,两者不管是保障范围描述,还是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解释,都是一致的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而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左右;二是政府财政对廉租住房建设有一定资金补助,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无资金补助;三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是出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是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以及各地正在探索的廉租住房部分出售(李克强副总理20XX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