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演讲范文了
在这次的修正案中,最令人鼓舞的一条便是将《宪法》第33条第三款改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将原来的第三款作为第四款置于其后
正如大多数媒体所言,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
这也是在我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人权的又一成功
然而,《由于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其性质直接决定了这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可能非常具体、详细,所以,当我看到整个修正案中只有这一条是直接关于人权保障时,又不无感慨
因为这次修宪虽然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另外,由于保障人权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而这次修宪中并未曾涉及
也许有人会疑问,原来《宪法》的第45条、第48条不是已经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了么
即便这次修宪中未再次涉及,也无妨呀
但是本人却认为:首先,并非一切特殊群体都已经被《宪法》所保护,《宪法》只保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
特殊群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某些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生存状况
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被称为特殊
特殊主要表现为经济力量、政治力量、文化力量的低下,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低下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体现为一种特殊
其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
因此,不论在哪个国家,特殊群体的外延都是很广泛的
例如某些患有心理疾病(具体如同性恋者)或生理疾病的人(具体如肝炎携带者),其平等工作权就容易受侵犯;再比如一些因为先天的身份性因素而直接在寻找工作过程中遭受歧视的人群(具体如农民工、在北京、上海的外地大学生)
这些特殊群第1页共7页体在人口数量上是不容忽视的,但在实际的生活待遇上却是被人忘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