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现场评审结论会上的发言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
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
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大于90分,标准化二级得分大于80分,标准化三级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六条电力企业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项目称号
第1页共5页第七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企业对照《标准》条款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二)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同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三)电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