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执法作用,实现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撤销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一律撤销
第四条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统—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木材检查站工作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第五条木材检查站的职责是:(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单位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由设立木材检查站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备
(一)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站内设站长、财务管理人员(可兼职)和木材检查员
(二)站长应由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有熟练的木材检尺、木材运输查验业务知识,能全面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站长全面负责木材检查站工作
(三)木材检查员应由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掌握木第1页共3页材检尺、木材运输查验的业务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担任
木材检查员经过岗位培训,合格的才能执行职务
木材检查员依法执行木材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