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4年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和维护的管理,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者。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和踏助电动自行车。第四条泰州市将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建设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和充电设施,推广电动自行车智能管理系统,提升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和维护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者将予以处罚。第二章行驶规定第六条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七条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确保车辆鸣喇叭和制动装置正常。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人行道或专用车道内行驶,严禁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第2页共3页第九条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不得牵引其他车辆或物品,不得携带危险品。第十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保持适当的速度,与其他交通参与者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第三章停放规定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在停车时应当选择规定的停车场进行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人行道、车道、非机动车道、消防通道或其他禁止停车的区域。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当保证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不得妨碍交通秩序。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当按照规定借用泰州市电动自行车智能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支付停车费用。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非规定区域或长时间不移动的,相关部门有权进行移动、收取停车费用或罚款,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第四章维护规定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定期更换电池,并按照规定丢弃旧电池,确保环境卫生和资源循环利用。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载、超速或滥用。第3页共3页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发现自行车出现故障或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正常使用。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和维护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罚款金额和相关处理。第二十条对积极遵守本管理规定,无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可予以一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合法使用电动自行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长期有效。第二十三条对本管理规定中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解释和补充。以上为2024年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内容,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停放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对市民出行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