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燃烧、爆炸、产生爆燃或者有威胁性的物质
第四条认定和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和经营
第八条生产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安全培训,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演练
第2页共4页第九条生产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测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第十条生产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生产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品外泄、偷盗和恶意使用
第十二条生产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拥有合法的储存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储存
第十四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避免火灾、爆炸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第十五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和报警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