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国土绿化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绿化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城市规划区XX县区内的绿化,按照《XX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第四条国土绿化以植树造林为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绿化资金投入,提高绿化水平。第六条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爱护树木,珍惜绿化成果,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绿化规划第九条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条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第1页共5页(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三)山区达到65%以上。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三)采矿废弃地;(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第十二条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面积的50%以上。第十三条生态恢复区、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荒山和其他应采取封育措施的区域,规划为封山育林区。第三章绿化建设第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第十六条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第十七条林地使用权承包或者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一)四至范围、使用期限;(二)绿化面积、绿化期限、林种、质量标准;(三)林木拳术、收益分配;(四)违约责任。第2页共5页第十八条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95%以上;(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第十九条国土绿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应当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多样性,实行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设计还应当包括预防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第二十条规划的封山育林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封山育林标志,按照每500亩左右一名护林员、一处护林房的标准,安排护林员,建设护林房,落实管护资金。第二十一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实验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按照计划培育生态公益林苗木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第四章绿化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二条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并按照下列...